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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

信息来源于:扎鲁特旗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2/5/10
一、营 业 税 免 税 规 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8、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农牧业保险是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9、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10、军队系统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的收入。
1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企业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营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5、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营有困难的,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6、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具体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独生子女补贴;
9、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0、托儿补助;
11、差旅津贴、误餐补助;
12、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3、外籍个人按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5、个人办理税款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8、按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费;
1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20、股票转让所得;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房产税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免税房产的出租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具有社会教育和福利性质,可免征房产税。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
6、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8、企业停产,撤销后,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9、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免征或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六、车船使用税免税规定
1、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用的车船;
2、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3、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垃圾船、救护车及义渡船;
4、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的车、船;


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减免税流程


纳税人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减免税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受理的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日传到税收管理股





税收管理股根据申请减免税户所辖范围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到直属所或中心所





税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核查





税务所将资料和核查意见与核查完毕的当日传到审理办公室





审理办公室审理和核查后提交审理会审定




审理办公室根据审理会审定的意见作出书面审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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