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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于:扎鲁特旗商务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2/5/12
扎鲁特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扩大开放战略,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兴业,促进全旗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以及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旗独资、合作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扎旗的资源、产业和市场对国内外客商开放。凡来我旗投资与合作的客商不受所有制和个人身份限制,可以以有形资产投入合作,也可以以科技成果、品牌、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合作;可采取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收购、兼并等产权形式合作,也可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旗新办工业企业项目(矿山开采企业除外),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并且经营期10年以上,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于次年年初由旗财政以扶持招商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之后按50的比例奖励二年。

  第五条 为鼓励旗内现有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当年技改扩建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因技改扩建而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 通过招商引资在我旗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治山、治河、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不征收农牧业税。

  第七条 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旗设立科研基地,其服务于我旗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计征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该单位三年。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我旗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工业加工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旗县政府所属部门征收的,免收三年。其中个别部门有上缴上级收费的,按上缴上级部分最低标准收取;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特殊行业的必检项目,只收成本费。

  第九条 对现有企业因转产等原因新办工业企业(项目),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国内外客商,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房地产开发除外)。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在不改变使用性质前提下,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且兴办工业加工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采取先征后返、折资入股、分年度缓交或相应缩短出让年限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国内外客商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五章 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根据引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无息贷款资金按等额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50,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引进与国内银行年息相同贷款资金且在100万元以上,受益单位根据引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1000—10000元奖励;引进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其低于国内银行利率利息差额部分,由受益单位按50%比例给予奖励。(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

  第十五条 对引进新建工业企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的3-5对中介人和中介组织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免收土地出让金的新建企业和项目,视其规模大小、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从企业投产当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中介人和中介组织。

  第十七条 对引荐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及高附加值项目的中介人和中介组织,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扎鲁特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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