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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调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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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3/27 10:52:13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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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修改后,共调整政策28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4月1日起执行的:
(一)缴存业务方面
1、新增雇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且稳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单位应当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调整前缴存年度为自然年度;调整后缴存年度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提取业务方面
3、取消“同一房源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及以上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间隔一年以上”的政策。
4、取消“职工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允许申请按月对冲还款”的政策。
5、新增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
6、新增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最低提取额应不低于5000元。
7、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8、新增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9、新增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
10、调整提取间隔时间。
调整前为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间隔12个月以上;调整后为无需间隔。
11、调整提取“代办”材料。
调整前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调整后为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2、调整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范围。
调整前为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调整后为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和缴存人的子女、父母。
13、调整“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审核材料。
调整前为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调整后为个人承诺书。
(三)贷款业务方面
14、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15、新增除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外,其他购买存量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6、新增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
17、调整借款人已有住房审核范围。
调整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套数及征信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套数合并计算;调整后家庭住房套数以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缴存地、户籍地、工作地实有住房套数认定。
18、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全市贷款最高限额统一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70万元。
19、调整借款人及其配偶负债条件。
调整前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为他人提供包括银行商贷等各类贷款担保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担保责任仅限未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0、调整借款人征信审核条件。
调整前为夫妻双方单笔贷款或信用卡不存在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九期及以上记录的(含担保人代还),单次逾期金额在100元(不含)以内的不再计入逾期次数;调整后为贷记卡不存在逾期次数连续3期及以上或累计9期及以上记录(单次逾期金额在100元(不含)以内的不计入逾期次数),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9期及以上记录(单次逾期金额在100元(不含)以内的不计入逾期次数)。
21、调整保证人公积金缴存条件。
调整前保证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日期满1年以上调整后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2、调整担保公司担保服务费支付方。
调整前为个人支付;调整后为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
二、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的:
(一)提取业务方面
23、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资料有效期限。
调整前高层(七层<;含>;以上)不超过4年多层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不超过3年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从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调整后为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为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二)贷款业务方面
24、调整贷款抵押物评估费支付方。
调整前为个人支付;调整后为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
25、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资料有效期限。
调整前为高层(七层<;含>;以上)不超过4年,多层(七层以下)不超过3年,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为缴交增值税发票2年内;调整后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为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三、待条件成熟后执行的
部分事项需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完善,执行时间另行公布。
(一)缴存业务方面
26、开展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二)贷款业务方面
27、借款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购房需求时,可以同一套住房同时向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通过组合贷款方式实现购房意愿。
28、调整还贷期间可变更事宜,包括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

来源: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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