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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公告

  • 权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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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6/18 11:20:36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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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精神,内蒙古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试点范围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事项,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此类事项的“跨省通办”。

三、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实施方式。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户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符合“全市通办”办理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科尔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2536号

办公电话:0475-843152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假日除外)。


来源:科尔沁民政

编辑:李春雨

通辽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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